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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起诉不当得利纠纷可以支持吗?佛山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时间:2024-09-1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1次举报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法律事实。例如,售货时多收货款、将别人误转的款项占为己有、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就是把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据为己有,并且对方的损失和自己的获利行为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哪些情形下主张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如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例如,本来不欠张三钱,却非要给张三还钱)。

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当得利案件裁判要旨汇编

杨某诉云南某城投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73号


裁判要旨: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得到审理。故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避免随时移送管辖,保证案件及时审理。

董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0)陕民终1020号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以上四要件均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但对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由谁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对于当事人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人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积极事实,由获得利益的被请求人进行举证更为妥当。

某发电公司诉某银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49号


裁判要旨:在“一房二卖”情况下,两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一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同时另一方占有房屋却对“一房二卖”不知情,直到其在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才知晓,自该时起,其占有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在此前提下,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当自法律根据消灭时开始计算,并根据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作区别。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时,仅返还现存的利益;在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后,返还的利益应当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

某和源公司诉某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981号


裁判要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可以通过证明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此类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较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故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某光公司诉某而佳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2)鲁民辖终17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因此,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引发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

某某建材公司诉某某旅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603号


裁判要旨:在法院已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处理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又以不同诉由起诉,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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