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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原被告怎么确定?佛山农村事务律师咨询

作者:时间:2024-09-1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5次举报

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指的是谁?

1,发包方的主体。发包方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情形下,村民小组的利益是独立的,其法律地位也必须独立。此时发包方的主体只能是村民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为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是基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事实和依据农村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代表村民小组集体进行的。

2,承包方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依法简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如果承包方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后,承包方的主体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农户或者个人。

这里对农户的主体需要强调一下,农户是由一定数量的家庭成员构成,不是单指户主一人,因为在家庭承包方式中该农户所有家庭成员都要接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正确的表述方式是在农户代表人姓名后缀“承包经营户”作为当事人的称谓,并另行标注农户代表人的姓名、性别等自然情况。家庭承包是为保护每一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让他们公平享有社会资源;而其他方式承包体现的是效率原则和主体多元化,意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司法解释第20条在规定一地数包纠纷处理原则时,首先在原则上将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优先保护。对于均未依法登记的,因主张权利的各人均系依据承包合同,所主张的权利均为债权。依据债权平等原则,只能确定生效在先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本着保护土地利用的角度,司法解释第23条第3项规定,已经依承包合同合法占有并实际承包经营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的,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此外,司法解释第20条仅强调了“依法登记”,并未规定要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意义在于:只要在登记机关登记即已完备了民法典意义上的公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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