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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增加抚养费可以支持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抚养费 佛山家事律师抚养费纠纷律师

作者:时间:2024-09-1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6次举报

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较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否以再婚生子、家庭负担重为由,以子女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分担实际发生的抚养费或主张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再婚再育以及由此可能导致家庭负担产生变化这一情形,一般应认定是父母离婚时已经或应当充分考虑以协商确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重要因素。父母离婚时约定较低的抚养费数额或者免除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理解为双方就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分担之抚养费达成一致,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子女虽然依法享有“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再育、家庭负担重并不符合该“必要时”的要求,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经济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情形。


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能否支持?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当着重审查其请求事由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离婚后子女可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必要”之条件。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该方的约定,或者直接抚养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子女抚养费用的变化尚属于离婚时可预见范围之内的,且未成年子女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对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应着重审查何为“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为:(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李某军与吕某于2013年10月28日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李某由吕某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吕某的约定。双方离婚不满一年,李某即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但原审及本院审理期间,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的情形,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李某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其在离婚的调解协议中自愿与李某军约定自行抚养李某,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足以表明其愿意承担独自抚养李某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李某军基于对法律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民事调解书的权威性的信赖,与吕某经调解离婚,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轻易变更,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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