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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流程

作者:时间:2023-03-0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7次举报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实行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法律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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