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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影视剧片段发到短视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时间:2023-03-0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8次举报


1、剪辑影视剧片段发到短视频平台,以营利为目的,且并未获得授权的,算侵权。法律规定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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