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0年8月10日,飞达公司聘用蔡某芳为其做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飞达公司一直未为蔡某芳缴纳社会保险。蔡某芳在飞达公司工作期间,其工资实际是按件(工分值)计酬,大部分采用打卡形式发放、少部分采用现金形式发放。2021年4月22日,蔡某芳等工人与飞达公司因“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发生争执后离开用人单位。次日,飞达公司快递邮寄一份通知给蔡某芳,通知内容如下:蔡某芳于2021年4月22日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在工作期间内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由于你离开的突然性,公司无法及时补充人员到你现有岗位进行顶替。你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导致订单无法交付。现书面通知你,限你在收到本通知5日内到公司报道上班。逾期视为你自动离职。该通知,蔡某芳签收。2021年5月17日,蔡某芳向飞达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内容如下:因你单位拖欠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没有劳动保障,特申请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5月19日,飞达公司给予回复,认为蔡某芳等人未履行任何手续即擅自离职,公司已书面通知蔡某芳等人5日内回公司上班,逾期为自动离职,蔡某芳等人现与公司已无劳动关系,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关于飞达公司应否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律规定是指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还应当遵守解除合同的预告期,即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劳动者在此期间应当继续工作。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蔡某芳与飞达公司因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问题于2021年4月22日发生矛盾离开用人单位。5月17日,向飞达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蔡某芳主张离职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但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也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事后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小结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的情形,劳动者是否可以立即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还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呢?答案是:也需要按照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该问题的把握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很重要,就用人单位而言,可以把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时间以及在劳动者提交辞职通知后没有上班,可以以旷工为由辞退职工来阻断劳动者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劳动者而言,那就是提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权益,如何履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以及是否需要继续上班工作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