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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勇杰】半月谈六月上:错听律师一席话,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时间:2024-06-1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8次举报
最近接待了一起强奸案的法律咨询,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听完陈述,看完材料,我实话实说,申诉没有意义,当初的刑辩策略错了。案情很简单。当事人小强在聊天APP上认识了被害人小芳,网聊了近一年,言语互有暧昧。案发当天,第一次相约共进晚餐,两个人都喝了酒,之后到KTV唱歌,继续喝酒。小芳报警称,小强在KTV包间内将喝醉酒的她强奸。小强到案后的两次供述都承认在KTV包间内和小芳发生了X关系,但是没有强迫小芳,是小芳自愿的。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小强又否认和小芳发生了X关系,说他只是实施了猥亵行为。


据以给小强定罪的证据主要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
1、被害人小芳的陈述。小芳说:她和小强在APP聊天时,小强流露过想找的是“炮友”,但她拒绝了。在KTV唱歌,她醉酒不醒,发现小强和她发生X关系时很生气,要求小强送她回家。在出租车上,她曾质问并推打过小强。在小区门口下车后,看到有一对夫妻在散步,当即请求他们报警。
2、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出租车司机说,小芳在车内骂过小强,但没有听清骂的内容,感觉小芳很生气。
3、张某夫妻的的证言。张某夫妻说,他们晚饭后在小区门口散步,见小芳坐在路边哭哭啼啼,问小芳怎么回事,小芳说被小强QJ了,请他们帮忙报警。
4、110出警民警的证言。民警说,受110指挥中心指派出警,小芳在小区门口自述被小强QJ,遂将小强带到派出所。
5、医院诊断意见和法医鉴定意见。经某三级甲等医院妇科医生诊断,及进行法医鉴定,小芳的处N膜新鲜破裂,且在小强的内K上检出小芳的STR分型。

辩护人有两位,一位是北京律师,一位是当地知名大状的徒弟,收费都不菲。两位律师发现了证据的瑕疵,围绕无罪辩护思路,开展了有力的辩护工作。辩护律师在KTV包间做了实验,指出包间内沙发的位置和高度不适合发生X行为,还聘请了国内著名法医专家H先生,出具法医学专家意见,指出医院诊断意见和法医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甚至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进行了比对,发现二者不相符合的地方,指出小强在被讯问时的供述内容并没有讯问笔录记载的那样明确。实话说,律师的工作是相当认真负责的,也对得起收取的高额律师费。如果按照某些国家严格的无罪推定原则,小强有可能被判决QJ行为不成立。然而,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上面的证据虽然有一些瑕疵,但足以形成证据链条。同时,这些瑕疵都可以做出合理解释。


小强说,在APP和小芳聊天时,有互相撩逗的言语。但是,95后的年轻人大多比较开放,何况网聊模式下的暧昧,不能以网聊的暧昧推出小芳同意发生X关系的结论。小强在侦查阶段的两次供述都比较稳定,承认在KTV包间和小芳发生了X关系,但为什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否认呢?由于检察官的提审在辩护律师阅卷和会见之后,如果是辩护律师在向小强核实证据时,他了解到了辩护律师发现的证据瑕疵,他完全有可能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在检察官提审时改变了自己以往的供述。


医院诊断意见和法医鉴定意见有瑕疵,但小芳的处N膜新鲜破裂,而且在小强的内K上检出小芳的STR分型,这是双方发生过X行为的一个重要表征。虽然不排除猥亵行为也可能造成这样的损害和生物证据,但医院诊断意见、法医鉴定意见与侦查阶段小强供述小芳陈述的发生过QJ行为又相互印证,且供述和陈述在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之前,排除“先证后供”的非法性。


辩护律师提出,包间房门有透明窗户且不能上锁,且实验显示KTV包间内沙发的位置和高度不适合发生X行为,这些都不符合发生X行为的环境。但男性处于醉酒状态时的判断和选择,与正常状态会有不同,也符合常理。由于实验对象的身高、胖瘦、精神状态与小强、小芳的身高、胖瘦、精神状态存在差异,不能模拟和反映出案发时的真实状况。


从心理学上看,一个醉酒的年轻女性,在神智不清醒的非自愿情况下与男性发生了X行为,发现后当即要求回家,出租车上被风一吹,尤其是呕吐之后,神智有所恢复,立即表现出反感和生气,但由于不能判断司机的身份,身处两名男性的陌生环境,她只能保持隐忍,直到在小区门口下车,回到熟悉的环境,特别是遇到小区居民,还有一位年龄略大的女性,安全感瞬间上升,第一时间求助,表示自己被QJ,请求帮忙报警。这一系列的行为表现,时间较短且连贯,足以排除事后反悔的可能性,符合女性被QJ后的应激心理反映和行为特征。


只要不吹毛求疵、极度较真,甚至故意抬杠,不难得出小强对小芳实施了QJ的结论。即便证据存在瑕疵,也不能排除小强未与小芳发生X行为的合理怀疑,至少小强存在强制猥亵行为是板上钉钉,证据确凿。咨询者说,两位辩护律师坚称可以争取无罪判决,并没有给她做任何其他方案的提示和分析,她为此支出了一二审律师费和专家费等各项费用大约100万。我负责任的说,在目前国内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环境下,辩护律师对这个案子选择无罪辩护,绝对是错误的。如果调整刑辩策略,改做轻罪辩护,以证据瑕疵否定QJ罪认可强制猥亵罪,将律师费之外的支出用于对小芳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加上小强具有自首情节,最差的结果是缓刑,最好的结果甚至可能不起诉。现在的小强,却是花了钱坐了牢,赔了夫人又折兵。 


不要批评不做无罪辩护的律师。除了个别律师之外,绝大多数律师选择轻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不是不敢,也不是能力问题,而是更多地考虑到了司法环境因素,不想让自己的当事人吃更大的亏。这其实符合中国式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反之,如果刑辩律师选择的方向和策略错了,工作越努力,对当事人越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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