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公安机关不当介入公司内部纠纷而引发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开庭在即。当事人坚决不认罪,强烈要求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当庭对质。律师团队决定无罪辩护,准备依法向法院提交被害单位负责人和证人出庭申请,并就这个问题提前和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但未获得实质性回应。
今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视频会议,会议强调“要推动重大疑难复杂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领导已经发了话,就看全国各级法院是不是能够切实贯彻执行了。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开展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全国法院2023年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立即达到33.76%,较2022年同期提高16.48个百分点。
然而,只要没有考核指标的约束,恐怕下级还是会阳奉阴违。前两年,我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在辩护意见里引用了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的讲话,并以此为据,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从宽。那位检察官给我回应,大意是,那是人家张检察长水平高,我们基层检察院没那个水平。一句话噎死对方。这水平杠杠滴,高,实在是高!
都知道,证人出庭的问题,困扰刑事辩护律师已经N多年了。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就存在的刑事辩护三难“阅卷难、会见难、证人出庭难”,45年来解决了一多半。阅卷难的问题基本解决,这个功必须记在检察机关的头上,不容置疑。会见难的问题,解决了一大半,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办案机关审批外,律师会见其他犯罪的嫌疑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然而,现实中依然存在“根据侦查需要”阻碍甚至禁止律师会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黑恶犯罪、所谓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情形,会见难依然不能彻底解决,公安机关难辞其咎。证人出庭难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则主要是审判机关,也就是法院的责任了。
口罩初年的一个信用卡诈骗案,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在他妻子的配合下,有一位重要证人答应出庭作证。我事先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法官的答复是没有必要。开庭当天,我让当事人的妻子带着证人来到法院。庭审过程中,我再次申请证人出庭。即使证人已经带着身份证站在法庭门外,法官依然拒绝证人出庭。为什么法官不愿甚至拒绝证人出庭?我就不揣测不推测不猜测了。宝宝心里知道,不说也罢。
客观地说,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控辩双方就是否有罪和罪名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大幅度减少,所谓“法院案多人少,为提高司法效率,不能通知证人出庭的”因素,已经不能再成为法院不愿甚至拒绝证人出庭的理由。但是,法院仍然不愿将证人出庭作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切入点。
客观地说,在现在的刑事诉讼机制下,证人出庭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口罩二年的一个伪证案,我们申请了两位专家证人出庭,检察院也安排侦查人员出了庭。庭审很精彩。结果是,该怎么判还怎么判。原来,我以为的竞技赛,法院只是当成了表演赛。
客观地说,证人出庭对检察官和律师绝对是挑战。辩方和控方对己方证人、对方证人的交叉式询问是庭审的“精髓”,我保守估计,95%以上的检察官和律师在这一庭审技能上是不及格的。但是,真正实现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式询问,真正提高控辩双方的法律专业水平,真正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才可能真正保障被刑事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才可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才可能真正达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
去年三月中旬,我独自去电影院看了香港影片《毒舌律师》。今年四月中旬,我独自去电影院看了法国影片《坠落的审判》。前一部剧情略显老套,后一部剧情乏善可陈,但是,法庭戏很过瘾。那一刻,我似沙漠上饥渴难耐的旅者,终于喝到了一碗水,至于是清水还是浊水,已经无所谓了,只要是水。
喝过了这碗水,竟然不满足只是过过干瘾,还幻想着观众变主角。这就是佛教三戒里的“贪”了。奈何“我执尚未除,法执更未了”。阿弥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