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要点解读: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其与诉讼时效区别主要在于:一、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请求权的范围远大于形成权。二、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请求权变为自然债,实体权利本身不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消灭。三、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另需注意,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应主动适用除斥期间审查权利状态。诉讼时效届满后,相对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而除斥期间届满,相对人不得抛弃利益。
重要关联规定:
《诉讼时效规定》(2020年修正)第5条第1款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解释》(2020年修正)第12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