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9日,白某(借款人)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4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白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还款,向该公司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迟延还款,同时还须按申请迟延的时间和合同贷款金额向该公司支付每日0.0767%的手续费;如白某在贷款起始日或之前就申请迟延还款,白某则同意该公司在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扣除该费用。
双方原定首期还款日为2018年4月30日,协商后延至2018年5月6日,共延6天。同日,白某就上述贷款签署一份借据,同意该公司直接扣除延迟还款手续费184元。次日,该公司向白某指定账户转账39816元。
后因白某未依约还本付息,该公司将白某诉至法院,并明确表示以实际向白某转账的金额39816元确认贷款本金金额,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根据实际还款情况计收相应利息。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该公司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延期还款手续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实际转账认定贷款本金金额并计算利息。最终,法院按照调整后的贷款本金数额判决白某承担相应还本付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