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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否诉请撤销调解协议并主张赔偿?

作者:时间:2024-01-1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0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孙某驾驶普通摩托车(仅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行驶过程中碰撞到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脾切除手术,先后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2022年10月底,经某保险公司主持调解,张某、孙某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9.9万元,孙某无须赔偿张某损失,各方不得以本次交通事故为由,再次索赔或者提起诉讼。2023年2月,张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遂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孙某赔偿其相关损失。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事故发生后,在承保案涉摩托车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的主持下,孙某、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由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9.9万元、孙某无须赔偿张某损失、事故终结的调解协议。然而,张某在签署上述调解协议时,尚未对自己损伤后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无法合理预期自己因案涉事故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导致其在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下,签署约定仅从保险公司获赔19.9万元的协议。在后来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情况下,上述约定致使孙某、张某之间的利益“显著”失衡,因此应依法撤销案涉调解协议中关于孙某无须赔偿张某损失的约定,并在重新核算后,另判决孙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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