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双方再次确认原有借款关系是否构成"借新还旧"?
所谓“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借新还旧的法理基础为债的更新,即新债形成与旧债消灭两项法律事实的结合。在实践中,仅再次确认原有借款关系但无资金往来,或旧贷偿还后又借出相同金额的贷款不属于“借新还旧”。对于“借新还旧”的认定,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仅再次确认原有借款关系但无资金往来,不构成“借旧还新”。担保人在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担保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