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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修改投标报价,是否必然属于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作者:时间:2024-01-1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44次举报


01引言

 

投标有效期修改投标报价,是否必然属于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不一定,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更改、撤回投标报价和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修改投标报价属于投标文件中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则不应认定属于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笔者结合成功办理的一起案件【(2017)湘0104民初8660号】论述如下:

02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了“XX研发基地一期主体建安工程”投标保证金,并报送该项目的投标文件。其中,投标函投标报价汇总金额为12936万元,而投标文件表工程项目总价表的合计金额为15786万元。上述金额不一致,是因施工单位未将暂估价、总包服务费计入投标函的投标总价中。2016年3月16日,在投标有效期内基于建设单位的电话通知,施工单位对总价不一致的原因发函说明,并表示最终报价为15486万元。建设单位据此认为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报价,主张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与其他投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2017年9月10日,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

03 诉讼中的观点

建设单位的观点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八页:“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投标人应该填报而未填报的任何报价(如零星费用、各种措施费、规费、总承包服务费、备品备件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估价、预留金额、风险费等),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报价中,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根据上述条款,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未将暂估价、总包服务费计入投标函的投标总价中,应视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其他价款的报价中,投标总价应为12936万元。施工单位的澄清函将最终报价确定为15486万元的行为属于撤回投标报价。

 

施工单位观点 首先,根据招标文件5.1条规定“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施工单位是基于招标人的电话通知,于2016年3月16日根据上述招标文件条款对投标文件中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应属于撤销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报价。

其次,根据招标文件第十六条规定:“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据此,根据上述条款的解释规则,投标总价与投标文件表工程项目总价表总价不一致,因投标文件表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为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是更为详细的报价组成,应以该总价为准。因此施工单位之后的解释与澄清不存在被认定为撤回投标报价的基础。

04案件结果

施工单位共收集六组证据,以证明上述观点,并列明相关法律条款。2017年11月15日,建设单位收到起诉状及证据资料后,主动与施工单位联系,要求和解。建设单位于11月21日全额返还投标保证金,施工单位当天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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