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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下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模式下分解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时间:2024-01-1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35次举报


引言


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经营模式下,总包单位往往为规避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认定与查处,会在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挂靠协议)的情况下,同时将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挂靠协议)项下合同范围拆分为劳务分包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其他合同与分包方控制的或者总包方指定的不同单位签订分解合同,该分解合同作为支付实际施工人的付款渠道,双方实际履行工程分包合同(挂靠协议)。该种交易模式带来诸多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研析该种交易模式纠纷中“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例情况


总包单位中标某工程后,将该工程中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组织施工,双方签订书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以本合同为有效合同,过程中拆分的工料机合同作为支付依据,最终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总包单位为规避转包与违法分包认定与查处,分别与A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某建筑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B单位签订材料采购合同、C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上述分解合同作为《专业分包合同》的付款渠道。某建筑公司履行《专业分包合同》,案涉工程于2021年1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2022年8月,总包单位与某建筑公司就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产生争议,实际施工人某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总包单位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总包单位答辩称,涉案工程项目内容并非全部由某建筑公司施工,某建筑公司仅在施工中与总包单位发生机械租赁关系,无权就涉案工程项目全部工程内容向总包单位主张权益。



二、案例交易模式产生的法律原因分析



因行政机关认定与查处违法分包、转包等总包方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查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工程分包合同及资金流向。如不采用上图的交易模式以分解合同作为阳合同进行伪装,总包单位极易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分包、转包,会相应地遭受行政处罚;如采用上述交易模式未实际履行的各分解合同及付款流向表面查看均未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难以被行政机关认定与查处(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项[1]  禁止的就是上图模式),故总包单位设计上述交易模式将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作为“阴合同”隐藏。





三、案例交易模式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01  工程分包合同,因违法分包而无效。总包单位与某建筑公司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但因某建筑公司不具有案涉工程所需的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2],该合同无效。

02  分解合同及结算协议,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也因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总包单位与分解合同乙方属于借名法律关系。总包单位与分解合同乙方属于借名法律关系。其因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案例交易模式就是总包方与分包方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分解合同及结算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无效[4] 

03  分包方与拆分合同乙方,在案例交易模式可能会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在拆分合同乙方完全未参与该项目时,双方属于纯借名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无效;第二种,在拆分合同乙方作为分包方的分供单位参与该项目时,双方可能构成劳务分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关系,上述法律关系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合同效力。





四、案例交易模式的民事责任




01  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价款应参照分包合同约定结算,或按照双方已签订的结算协议认定工程价款。工程分包合同,因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5],工程价款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如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如不违反法律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6]

02  分解合同及结算协议,不应继续履行。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如分解合同乙方未取得财产,无财产返还的必要,无须处理;如分解合同乙方作为支付渠道取得财产,则需要返还财产。


03  分包方与分解合同乙方,按照相应法律关系认定。如分解合同乙方作为分包方的分供单位参与项目建设时,分包方与拆分合同乙方可能构成劳务分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关系,如未违反相应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由双方根据相应法律关系处理。



五、案例交易模式的行政责任


案例的交易模式,尽管其违法行为很隐蔽,但实质上仍然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8] 规定,总包单位可能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类型的行政处罚。



六、案例交易模式的穿透式审判问题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民纪要》,要求各级法院“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以裁判者角度,案例交易模式实现“明察秋毫”,笔者认为应当以举证责任为手段,注重查明实际组织施工的主体身份,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实际施工主体身份进行认定,穿透分解合同(阳合同)的合法外衣。






注释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

依据前款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无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被隐藏合同为事实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2年第3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依据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6]《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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