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人身权益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侵权行为侵害生命健康,给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2)自然人姓名、肖像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给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3)因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利。
(1)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人身意义特定物
1.骨灰、遗物等近亲属死者纪念物
2.因情感联系强烈而具备情感价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