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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通知书和立案告知书的区别

作者:时间:2023-11-1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4次举报


一、立案通知书和立案告知书的区别

  立案通知书和立案告知书没有任何区别,二者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实际都是立案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单。立案回执单上包括报案人信息、案件类型、简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员、联系电话以及立案时间等内容。立案回执单说明已经立案了,立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立案了。

  二、案件立案后要如何处理

  案件立案后的处理如下:

  1.公安机关可以先刑事拘留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公安机关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3.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4.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充分的证据,并写出起诉意见,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如何

  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是: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犯罪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属于立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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