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盗窃罪需要以下证据: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当包括被害人在具体时间、地点、位置上对被盗物品和物品特征的陈述;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秘密盗窃实施盗窃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手套、鞋子、犯罪工具、赃手套、鞋子、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照片及相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
3.结果证据,应当包括被害人对盗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盗窃物品的供述、证人对盗窃物品的证言、有关部门对盗窃物品的证明等;
4.主观证据,应当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的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商品发票等,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被盗单位的性质、行为人的犯罪方式、行为人是否有犯罪记录、受害人、被盗物品的性质、损失等证据。
盗窃罪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移交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会作出无罪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盗窃罪判缓刑的条件有:
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节较轻;
3.必须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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