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逮捕不会超过三个月到检察院起诉。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不确定。逮捕后要进行羁押,羁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有需要,可以进行延长。侦查结束后,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则应继续对案情和证据进行整理,再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批准逮捕条件如下: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逮捕是在看守所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申请通过后,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逮捕后应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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