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涉及侦查、审查逮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涉及律师、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因此正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有非凡的意义。
作为辩护律师来说,辩护律师除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阅卷等权利,同时还担负着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提出意见等职责,这更是对辩护律师的专业分析、沟通以及对案件发展走向的评估和预判能力的考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尽早委托辩护律师,才能借助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帮助,在制度上保证其基本的诉讼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实现程序正义和结果公正。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对律师说,警察、检察官说请律师没有用,认罪认罚有值班律师、法庭辩护有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但通过本案我们不难看出,不是犯罪的事实也能被认罪认罚成犯罪、因为有重要机关的督导就不能建议缓刑、指定援助的辩护律师对于公诉机关的强势加刑没有必要的反映。结论不难得出:
在刑事案件中,专业的刑辩律师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