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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时刻之 丨 检察官视野下毒品案件证据的把握和应用——1

作者:时间:2024-06-0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8次举报

毒品案件证据的把握和应用

(本文形成于笔者在检察院从职的2016年)



    [内容提要]

    近年以来,毒品犯罪的智能性、隐蔽性越来越强,零星犯罪的现象比较突出,交易手段方式多变,同时,毒品犯罪的主体情况特殊,以贩养吸现象突出,罪犯与被害人混杂交织,毒品案件取证工作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给审查起诉工作、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要强化有毒必缉意识,强化证据意识,正确应用大数据平台,敏锐捕捉战机,才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思维下,办理好刑事毒品案件。

    [核 心 辞] 毒品犯罪   证据环节   把握应用

    近年来,毒品——包括鸦片、冰毒、海洛因以及其他注射类致瘾物质——有从城市到农村蔓延的趋势,贩毒分子盯上了农村管理相对薄弱的现状,整个社会吸毒人员的成分日益复杂,吸毒人数上升的趋势比较明显,零星贩毒活动日益猖獗,“以贩养吸”现象突出。一些毒品贩子为了经济利益或自身吸度的需要,在贩卖毒品中不择手段,一再打破法律和人伦地线,严重侵害了城乡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对之深恶痛绝。毒品是社会的毒瘤,国家和社会需要长治久安就必须摘除毒品案件的毒瘤。

01


一、毒品案件的基本特征



    要把握毒品案件,必须对毒品案件的特征有宏观的把握,同时对毒品案件罪名,如贩卖、运输、制造和持有等毒品案件的特点有深入的了解,实践中毒品案件以贩卖毒品较难把握,事实上其他罪名都和贩卖毒品有密切的联系,而持有毒品是在其他毒品犯罪难以认定情况下的选择。实践中,毒品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人员明明感觉到是贩卖毒品,但是因为对证据缺乏宏观地把握,只能看着毒品贩子该从重罚时被轻罚。因此把握了贩卖毒品特征,对其能够客观认定,抓住了毒品犯罪特征的“牛鼻子”,就能确保打击毒品犯罪这条毒蛇的“七寸”。

(一)毒品犯罪隐蔽性强,零星犯罪现象突出。

    贩毒人员基本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为了不法利益铤而走险,为逃避抓捕,他们都会穷尽一切办法掩盖罪行。

    1.在毒品的贩运过程中。有的使用虚假车辆号牌,有的以别人帮忙为名夹带、私藏,而帮忙的人却浑然不知,贩毒分子火中取栗。

    2.在联系方式上。有的以虚假身份购买手机或号码,或者干脆使用一次性手机卡,有的随身携带很多手机卡;大多数毒贩使用虚名、假名、隐名、绰号、代号、暗号、暗记、手势以及服饰及颜色,等等。

    3.在作案地点上。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狡兔三窟,选择在人稀罕见的地方有之,而有的反其道而行止,专门选择在闹事、菜市场作案交易。

    4.在毒品的贩卖时间上。有的选择在白天在闹市人群中交易,而多的选择在深夜到进行交易;在逃避抓捕时,第一位的是毁灭毒品,有的生吞、有的抛洒、他们会尽量做到人毒分离,再逃离现场。

    5.在作案目标上。有的贩毒分子通常只向“圈内人士”贩卖毒品,如果遇到陌生面孔,就会千方百计地反复进行试探,决不轻易出手,隐秘性很强,即便是特情难以难掌握。

    6.零星贩卖现象较为突出。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加,毒品案件的抗击能力也在极度适应打击氛围。为了自身安全,毒品贩子都采取了零星犯毒的现象,毒品案件的贩毒分子每次贩毒的数量一般在几毫克到几克之间,通常以“包”为单位,如1克海洛因往往被分装成数十个小包,其中掺杂感冒药、咖啡因、面粉等添加物,获取高额利润。

(二)毒品犯罪智能性强,交易手段方式多变。

    对毒品案件的打击,以现行抓获最为有效,但是毒品犯罪的智能性、抗侦查性强,交易手段多变,方式方法层出不穷,给侦查和审判带来很大难处。

    1.智能性强。毒品案件双方的联络交易手法不同于其他的犯罪,其高智能的现象非常突出,手段灵活多变。特别是当前通信网络高度发达,可供选择的通信方式比较多,如微信、QQ、陌陌以及许多人都不知道的网络社交平台。通过网络查处会有一些线索,但无法查到机主的真实身份。由于零星毒品携带方便,容易隐藏,交易手法从快速交易到人毒分离交易和人资分离交易。交易方式随意灵活,集贸市场、小饭馆、小区周边,以及交通便利、娱乐繁荣、人口流动大的区域往往会成为零包贩毒活动的高发地带。

    2.对抗性强。在贩毒过程中,为了有效应对抓捕,毒品案件分子在交易时,一般会采取零星多次交货,往往采取单兵作案,选择有利于隐藏或便于逃跑的地方,一有风吹草动,便毁灭、抛洒毒品,逃之夭夭;如果是大额毒品,便会形成一个团伙,把风、运输、交易等都有完整地配合方案,更有弃保方案,形成完整逃避抓捕的预案,给侦查工作带来极端的困难。在审讯工作上,贩毒分子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紧紧抓住交易时无第三者在场的机遇,矢口否认犯罪,刻意造成指控方的被动。在法庭审查上,毒品犯罪分子大都会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而且较多地推说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甚至栽赃陷害,企图开脱罪责,理由都较为同一。

    3.单线联系。毒品贩子内部分层严格,同层次的人不来往、不认识,一个毒贩子连接几个吸毒人员,多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推销毒品,并不断滋生发展吸毒人员,扩大市场,为不断得到高额的利益埋下伏笔。在毒品交易时,买卖双方为了安全考虑,多为单线联系,一旦出现变故,时间中断或利益链条人员缺失,案件就没有旁证予以证实,就很容易造成单一性的控诉孤证,最后在事实认定方面陷入被动。

    (三)犯罪主体情况特殊,以贩养吸现象突出。

    1.涉毒人员多属边缘群体。涉毒人员无论是贩卖毒品,还是吸食毒品的人员,其社会地位和所属社会群体都有边缘化倾向。(1)长期吸毒人员,这些人大多为生活条件所限又无能力从事大宗贩毒,在毒资紧缺、毒瘾支配下,容易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2)下岗失业人员,这类人缺乏谋生手段,人生遇到挫折,怨天尤人,在外界的引诱下,也容易走上涉毒道路;(3)问题青少年,由于各种原因,完成一定学龄段的青少年,比如初中、高中毕业,甚至有的没有完成义务教育,有的大学逃学,有相当一部分人眼高手低、寻衅滋事、寻求刺激,滑向吸食和贩卖毒品则是问题青年问题由小到大的逻辑结果。(4)其他群体。如:失意商人、性工作者、农民工。等等。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社会名流吸度现象,比如毛宁、柯震东、尹相杰、郭美美。等等。虽然这些人的吸食毒品给社会带了很坏的效应,但这些人并不是吸食毒品的主流人群。

    2.以贩养吸现象普遍突出。由于毒品案件行为本身处于毒品犯罪活动的网络末端,地域性强、网络化密集,其所面对的贩售对象最终为各种吸毒人员,且多为长期固定的吸食人群。吸毒成瘾人员由于资金与货源渠道有限,况且也不宜长期囤积太多毒品,一般是一次购入毒品的数量只满足一至两天吸食需要,购毒方式或者渠道相对固定,容易循线侦破。在执法实践中,行为人代替他人购买零星毒品用以吸食的情况较为少见。由于一方为犯罪者,另一方为违法者,或者双方均为犯罪者,因此,有效控制和管理经过戒毒后又复吸的人员,是遏制当前毒品犯罪的根本对策之一。

    3.罪犯与被害人混杂交织。毒品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是,虽然毒品犯罪对社会危害性大,对吸毒人员的危害性更是不可逆的,但是毒品案件的被害人又和加害的毒贩子是一根绳子上的蚂蚱。特别是在零星贩毒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贩卖毒品的人也是吸毒人员,自我加害、慢性自杀,虽然走向的也是一条不归路,但整个犯罪过程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受害人,通常不存在受害人主动报案的现象,配合查清犯罪的情况也不多见,同时由于吸毒人员几乎都是让毒品癫坏了脑子,其做证的可信度不强,证据价值不高,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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