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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时刻之 | 检察官视野下毒品案件证据的把握和应用——3

作者:时间:2024-06-0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1次举报

毒品案件证据的把握和应用

(本文形成于笔者在检察院从职的2016年)

03

                                         (接上期)

三、毒品案件取证工作的对策

    

    1.强化有毒必缉意识。要充分认识国家与毒品犯罪做斗争的严明态度。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在证据扎实的情况下,涉毒案件首先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的一个或多个选择罪名定罪量刑。特殊情况因证据方面的不足,其行为性质原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也可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绝不放纵涉毒人员。同时,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打击毒品案件最基本的法律基础;另外,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7条也明确了毒品的界定标准,“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2款又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我国刑法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国家贯彻有毒必缉的集中体现,是对毒品刑事犯罪保持严厉打击高压态势的强大意志。

    2.强化证据收集意识。要做好现场勘查证据的提取。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具有实效性的特征,有一定的程序约束,涉及到具体的贩卖毒品案件,一般要对毒品案件的交易场所进行必要的勘察。从毒贩的住宅场所、休闲娱乐场地、运输制造工具发现提取犯罪信息,为进一步指控犯罪提供物证。特别是在搜查或抓捕时,及时提取门把手、毒品包装、交通工具、联络手机以及有关钱物上的指纹等等。同时要对证据进行合理转化,要加大技术侦查的力度,适时介入毒品案件侦查,弥补了传统侦查措施和手段的不足,对毒品犯罪分子严密掌控,保证既能打赢缉毒攻坚战,又能打胜缉毒法律战。

    3.有效加固言辞证据。当毒品犯罪出现“一对一”时,贩毒分子很可能出现拒不认罪或认罪后翻供,这就必须对一些可变的言辞证据进行加固,有针对、有预案地防止翻供行为的产生,坚决贯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原则。一是既要重视言词证据等主观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痕迹、指纹、包装物及等客观物证的收集;二是对共同犯罪的涉毒案件,要收集每个作案人的所欲犯罪证据,并非仅限于互相可以印证的口供,还应考虑口供证据与其他种类证据的一致性;三是可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对讯问和询问过程进行全程记录,防止行为人翻供或者恶意诬告。

  4.应用好大数据平台。毒品案件中的情报和信息是侦查的基础工作,要树立大数据思维,利用大数据太,积累信息。一是要加强与强制戒毒所的沟通联系。做好吸毒人员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掌握本区吸毒人员的底数,如吸毒人员数量、频繁活动场所、所吸毒品类型、有效测算毒品耗量,做到底数清晰,制定相应的防范打击措施。二是事先收集贩卖毒品人员的碎片化信息,并录入数据,通过碎片化信息的整理和转化,锁定需要破坏案件的重点嫌疑人员。事后要对这些人员的信息进行再加工完善,剔除错误的信息,录入掌握的新信息,形成有价值的线索,有利于下次案件的破获。三是合理应用和发展特情,密切掌握毒情。积极发动特情协助破案,继续发挥特情协助破案的锐利武器,克服片面“花钱买情报”的侦查理念,坚决杜绝钓鱼执法思维。

    5.敏锐把握证据时机。毒品分子反侦查能力强,犯罪智能化程度高,这决定了毒品案件的一些证据可能稍纵即逝,侦查人员把握不好,可能会前功尽弃。因此,与毒品犯罪作斗争,要敏锐把握证据收集时机。一是及时侦查。发现案件线索要制定周密的侦查方案,有预案地及时侦查案件,不贻误战机,切忌盲目张网,不给毒品贩子回旋余地。毒品犯罪分子行动诡秘,警觉性高,防备心理强,不能让犯罪分子察觉自己被盯上而销毁罪证致使侦查工作功亏一篑。二是及时收网。抓捕之前,情报一定要准确,监控一定要严密,一定锁定目标,就可以在目标人员交接毒品、清点毒资、毒品与款物有所暴露时及时收网,同时要做到准确抓捕,张网要打,既要抓大鱼,又要捞小虾,防止金蝉脱壳、声东击西。三是及时审讯。抓获犯罪分子后,要在其心理变化起伏有落差,思绪不稳定,心中无预案的情况下,及时讯问,既能扩大战果,又能固定证据,值得强调的是,翻案直接针对的是这个期间产生的口供,这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抓捕后及时讯问与固定证据的主要性,只有在这个阶段把工作做扎实了,就能够确保案件顺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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