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9月30日,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确认张某以90万元价格从某科技公司购买路虎车一辆。同日,某科技公司向张某出具《收据》载明,今2022年9月30日,张某从我公司处,订购2022年3月上牌2022款路虎卫士P400暗黑特别版,行驶13000公里(保真实公里数),总车款:900000元整,大写:玖拾万元整,订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我公司保证全车原版原漆、无事故、无泡水、手续齐全、正常过户提档,钥匙2把,发票保真。双方约定于2022年10月9日前,我公司开始办理车辆解押手续并于解除银行按揭贷款取得车辆产权证后3日内开始与张某交易过户该车辆。如未能按时办理,我公司将退回张某所交定金。落款处有某科技公司盖章确认并落款2022年9月30日。
2022年10月1日,张某向某科技公司转账30000元,备注路虎卫士定金。后续张某询问某科技公司车辆后续交易事宜,某科技公司以未出车本为由表示尚无法办理。2022年11月11日之后,张某多次联系某科技公司经办人员,某科技公司经办人员不再理会张某。
处理结果
一、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张某购车定金款6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张某与某科技公司就涉案的车辆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现因某科技公司的原因涉案车辆买卖合同未能如期履行,某科技公司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张某要求某科技公司双倍返还购车定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