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双方一直有摩擦。2015年7月份以来,李某多次在其QQ空间说说、留言板、微博留言板针对王某发布色情、侮辱性言辞、在王某QQ群里、朋友圈中发布王某的私照、对王某的朋友频繁联系以套问王某的私人信息,给王某的生活、名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王某提供房东证明及门诊病历,拟证明其因李某的骚扰致精神创伤,李某不予认可。李某提供聊天截图、照片等拟证明系王某出轨且辱骂在先,王某认为照片不能显示被拍摄者是何人、聊天截图未显示全部内容实为故意刺激李某所言。以上事实,有QQ空间截图、微博留言板截图、聊天记录、证明、病历、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
一、李某立即停止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其在新浪微博、QQ空间上发表的有损王某名誉的说说及留言,删除其在网络上所有侵权内容;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王某赔礼道歉;
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付王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的案由为名誉权纠纷,本案诉争焦点在于王某的名誉是否受到了侵犯。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确实在微博、QQ、朋友圈等现代社交空间发布了不利于王某的言辞,且频繁、贸然、多次联系王某朋友、造成对方的不快、足以认定为骚扰;李某所发表的言辞带有强烈的色情暗示及侮辱性质,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言辞所映射的事实;且李某对于该言辞发表及对王某朋友的骚扰是否将给王某造成名誉伤害应当有较高的预判能力;而事实上,李某的行为的确对王某的名誉及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王某要求李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其精神损失费,法院酌情认定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