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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终局裁决的理解和分析

作者:时间:2023-09-2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67次举报

案件简介:

2007年7月15日,吴某某到百慕公司处工作,先后担任南京市新百商场爱法贝童装店、南京大洋百货爱法贝童装店店长,双方签订了数期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百慕公司支付吴某某2019年3月工资1537.69元、4月工资906.07元、5月工资145.55元,为吴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至2019年7月。2019年4月12日,吴某某向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百慕公司:

1、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工资差额5278.46元;

2、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90元。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27日,该委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785号裁决:

一、百慕公司支付吴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00.81元;

二、百慕公司支付吴某某2018年2月工资差额691.74元;

三、驳回吴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后,双方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生效。

 

律师分析和建议:

百慕公司存在克扣吴某某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工资等情形,吴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通常,我们接触到类似上述劳动纠纷案件,作为申请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一并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加班费差额、经济补偿等等。但本案中吴某某主张了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并没有一并主张经济补偿,仲裁委最后裁决百慕公司向吴某某支付部分加班工资和部分工资差额。吴某某怎么不按套路出牌,只主张很少的金额,经济补偿不要了?值得深思!

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都属于劳动报酬,其实,细心一点不难发现,吴某某主张的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总计金额较少,对数字稍敏感些就会立马联想到“一裁终局”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条规定的是适用一裁终局的情形。本案仲裁委裁决百慕公司向吴某某支付部分加班工资和部分工资差额,吴某某未起诉,且本案不存在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申请撤销,故该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吴某某在一开始没有主张经济补偿,她是放弃了这部分的权益还是另有其他安排?显然,吴某某并不会放弃经济补偿。那是因为,首先,虽然仲裁委仅支持了吴某某部分克扣的工资和加班工资,但至少可以确定仲裁委认定百慕公司确实存在克扣吴某某工资和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这为之后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打下扎实的基础。其次,如果同时主张经济补偿(吴某某之后再次仲裁,请求裁决百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五万多),金额计算下来已经超过法定一裁终局的上限,此时用人单位对于非终局裁决具有起诉的权利,这对于想尽快拿到钱的劳动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案件时间拖得越长越具有不确定性。再者,确认了百慕公司存在克扣吴某某工资和未足额支付工资这一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吴某某依法可以向百慕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明确吴某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吴某某向百慕公司主张经济补偿便水到渠成。整个过程看起来复杂,对比之后实际更省时省财省力,可见,吴某某方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如此到位和专业。

综上所述,终局裁决的运用恰当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因此,我们不仅需要理解并熟悉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起诉、撤销情形的相关法律规定,更要通过多种方式假设和计划,抓住机会,为客户赢得先机,最终一举拿下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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