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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突破股东出资期限保护)

作者:时间:2023-10-1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85次举报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2019〕254号

第六条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二、目前法律规定下在股东未届出资期的情况下,债权人救济的司法案例

(一)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支付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在(2021)沪0109民初480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相关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现生效判决已认定了A公司对原告的付款义务,且因A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故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又如在(2020)沪0115民初8483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

就被告乐小白公司、中城康元公司出资是否加速到期一节,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除外。具体到本案,被告乐小白公司、中城康元公司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原则上对第三人债务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存在执行案件,且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第三人尚未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实际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是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否的关键。

关于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其中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综合上述法律分析,结合本案的在案证据,本院认为第三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之债。

其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其三,股东到庭情况。

最后,在公司开办及正常经营情形下,认缴制赋予股东享有出资自由的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不能清偿法定之债,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享有的内部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股东的期限利益不能对抗公司所承担的外部债务清偿责任。参照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对股东认缴出资准予加速到期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情形,但未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主张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被告乐小白公司、中城康元公司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若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申请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如在(2020)沪01民初20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依此,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符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除外。

其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认缴制股东出资应予加速到期:

1.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就债权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公司,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结合被执行人已经停止营业的经营状态、被执行人也未能证明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2.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此规定,破产原因分为:

第一,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之债务。元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债务仍清偿不能;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已被裁定终结;元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元仁公司负有多起未履行之执行案件债务,故元仁公司资产已然不足以清偿本案仲裁裁决之债务。

第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元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经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丧失因继续经营的可期清偿债务能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审理中,元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具备再经营的能力和条件以扭转公司财务状况,故元仁公司对本案仲裁裁决之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在公司开办及正常经营情形下,认缴制赋予股东享有出资自由的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不能清偿法定之债,具备破产原因,股东享有的内部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股东的期限利益不能对抗公司所承担的外部债务清偿责任。参照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对股东认缴出资准予加速到期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情形,但未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主张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又如(2020)沪0107民初2093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

尽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在(20**)沪01**执***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作为该案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本院依法执行,未能查找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因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形下,原告诉请追加尚未出资的**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上述涉案债务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案例,现阶段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解决方案,既可以通过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也可以在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驳回后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以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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