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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工伤待遇明细(部分)

作者:时间:2023-11-1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8次举报


职工工伤待遇明细部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序号

等级

标准

备注

1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3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4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6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7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8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9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10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2.伤残津贴——(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序号

等级

标准

备注

1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另外对伤残津贴的调整可以查看关于**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

2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3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4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6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3.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序号

等级

标准

备注

1

五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六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

3

七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

4

八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5

九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

6

十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序号

等级

标准

备注

1

五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六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

七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4

八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

5

九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6

十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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