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行为。
一、刑事申诉范围
1.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可以是: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2.不服检察院、公安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例如: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特别提醒:刑事申诉≠申请再审。
刑事申诉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52条)
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二、刑事申诉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刑事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案外相关人。
1.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原审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
2.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责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3.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诉法解释第451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