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错误申报罚金的性质认定(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危险品错误申报罚金属于托运人因违反海商法中如实申报义务应向船方(承运人)支付的违约金,船方(承运人)收取费用无需以错误申报行为实际造成损失为前提。
案情:上海诚某物流公司(委托人)--上海越某物流公司(受托人)
↓(转委托)
某货运公司(承运人)
↓
船公司(订舱)
本案中,上海越某物流公司通过微信与上海诚某物流公司协商,最终上海诚某物流公司同意直接向某货运公司付款,某货运公司亦接受由上海诚某公司之恶向其支付6000美元,符合《民法典》第523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一般有四个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得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及没有法律依据。如前所述,上海诚某物流公司向上海越某物流公司支付了作假鉴定书,是支付涉案罚金的责任主体,某货运公司向船公司实际支付6000美元罚金后收取上海诚某物流公司6000美元,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未从中获得额外利益,显然不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30条规定,可以向订舱委托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人上海越某物流公司追偿。同理,上海越某物流公司若向某货运公司赔偿该笔罚金后,也可以向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人上海诚某物流公司追偿。
《海商法》
第六十六条 【正确申报义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及时办理手续的义务】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