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信约无法达到原先设立的目标;
(二)在信约的履行期限到期之时,如果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出现了非常清晰的表达或通过他自身的行为向外界传递出不会继续履行主要义务、债务的信息;
(三)如果某个当事人长期推迟履行主要责任和债务,即使经过催促,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四)同理,若另有当事人在履行信约过程中出现拖延行为,甚至有其他违约行为,最终导致无法实现合同原定目标;
(五)法律条款中明确列出的其他所有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