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赵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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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郑某(在逃,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等人在本市西湖区XXX路XX号X座XX室成立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发“某币”小程序。“某币”小程序中的夺宝、PK、竞猜等游戏采用以某币为筹码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某公司以抽取手续费等形式进行抽头渔利。郑某通过同学介绍认识杭州某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黄某,双方协商后,决定在某某公司开发的app上架“某币”小程序,2018年11月后,某某公司对每笔充值到的某币收取1%手续费。经电子勘验,某公司数据库中,充值的某币总额约为人民币286.31万元,2018年12月以后总额约为人民币115.92万元。经查,某某公司收取的某币充值手续费约为人民币10654.52元。(摘自同案犯已公布、生效判决书)
张某于2018年通过网上投简历招聘进入上述公司,入职后从事产品助理工作。因涉及本案,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02
办案经过
张某被刑拘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赵荻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在多次会见了张某后,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认为张某的行为仅仅是针对该项目中部分照片的美化及优惠券设计,并未参与程序代码设计以及产品推广,对项目的核心内容并不了解,其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其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退缴赃款(工资)。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批准了辩护人的申请,于2019年10月9日为张某办理的取保候审手续。
03
案件结果
在张某被取保候审期间,本案继续侦查,经过辩护人与公安机关的多次沟通,公安机关认为考虑到张某的行为在本案中起的作用不大,遂于2020年6月12日决定对张某作出撤案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至此张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十六条 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