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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原件且对方否认证据真实性,法官会如何处理?

作者:时间:2023-11-2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9次举报

问:我公司是做建材生意的,常年向很多房地产相关企业供货,遇到拖欠货款较为严重且无还款诚意的企业,我司一般都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追款。现在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就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存在我司先供货后签合同的情况,且相关合同文本、定期对账和结算等后期合同履行工作都通过公司业务员对接处理。而这些业务员为了工作方便,通常会通过与对方公司对接经办人微信联络互相传递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结算单、请款单、电子发票。当业务员因各种原因离职后,我司想起诉欠款企业时,我们的律师通常要求提供这些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的原件,但这些原件都在离职业务员手里。若要他们陪同律师一起出庭并在开庭时出示手机微信的证据,他们都离职了,很多都不肯配合,能把手机微信内容让我们复制就很不错了,绝大多数不会同意配合证据质证工作。而这些证据又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很重要,我司对此很苦恼。若按律师提出的将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公证费用也很高。请问若无法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原件且对方否认证据真实性,法官会如何处理?

答:经查阅贵司提供的个案资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即便贵司提供不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而对方公司也不认可证据真实性,则依法应由该公司承担举证义务,若对方无法提交反证证明贵司的证据虚假、篡改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贵司提交的资料不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还有其他证据能印证微信聊天中的证据内容,故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法官采纳贵司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作为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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