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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转款100多万,女子离婚后发现成功要回

作者:时间:2024-04-1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08次举报

邱女士在与丈夫李某离婚后,发现丈夫竟擅自给情人王某转款110余万元,所以邱女士就起诉要求王某返还这100多万;法院审理后判决,扣除王某于2015年向李某转款的20000元,王某所得104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邱女士。

在本案中,李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赠与情人王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邱女士的财产权,所以邱女士完全可以主张认定李某处分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要回财产。且这种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为本身婚内出轨与小三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就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基于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再实施赠与,那赠与行为当然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而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是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为的。所以本案中李某赠与王某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赠与,邱女士完全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财产。

之所以说本案中王某获得李某赠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原因如下:

一、首先,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王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邱女士的财产权益,所以王某的获利行为显然导致邱女士利益受损了。

二、其次,这种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赠与,既然赠与无效,那么王某取得这笔钱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综上,王某获得这笔款项确实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损失人的邱女士当然有权要求其返还得利。

可能有人会因为,两个人都已经离婚了,还能再就李某在婚内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其实就算是离婚了,如果发现配偶在婚内有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的,也是可以起诉要回的。因为这种行为就是对另一方财产权的侵犯,既然构成侵权了,那不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只要被侵权的一方发现侵权事实了,当然就有权起诉维权,要回财产;所以离婚后发现配偶在婚内有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的,也是可以起诉要求认定赠与无效,要回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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