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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作者:时间:2024-09-2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97次举报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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