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答:需要分情形进行认定。一方面,若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且工作岗位或者工种没有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4条“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之规定,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另一方面,若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但工作岗位或者工种发生变化的,结合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等有关规定,双方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