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能否限制管辖地的选择权?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裁判机构均有法定管辖权。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为未经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若劳动合同相关争议解决管辖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选择权,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