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要求撤销处罚处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答:实务观点认为,不属于。《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内部警告、扣除绩效等处罚处分发生的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属于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的纠纷,但是在实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基于规章制度进行奖惩而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范畴,故原则上只要不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宜干预或者介入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相关争议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