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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确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

作者:时间:2023-10-2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6次举报


导读

 

有子女的夫妻离婚时,最关心的往往是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问题,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案例:

2018年7月,王某与妻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王小某由母亲抚养,自协议离婚起,王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儿子王小某十八周岁止。离婚后,王某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王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诉请要求:王某支付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99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提出抗辩:1.离婚协议系其被迫签订的,每月按照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明显过高;2.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其对儿子王小某的探视权,王小某母亲拒绝王某探视儿子;3.王某已经给王小某母亲支付了抚养费9750元,应予扣除;4.工资卡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王某的工资收入为十三余万元,但该十三余万元并非其一年单纯的工资收入,这些钱包括了上一年的部分延迟发放的收入及部分执勤补贴,不能作为认定其收入的依据。

 

 

专家观点

1.抚养费给付的一般原则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此项协议。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由自己抚养,往往不惜在子女抚育费方面向对方作出让步。但是,父母承担子女的抚育费,这是父母的义务,是子女的权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抚育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自然不能准许。

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一般应参照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应比居住在农村的高一些。

(摘自: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54 页。)

 

 

2.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方法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差别很大,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 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 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 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总之, 抚养费的数额原则上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在综合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要。

(摘自:吴春岐、姜志强主编:《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56~157 页。)

 

 

 

裁判规则

 

1.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其实际居住的城镇标准确定抚养费数额

——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

案例要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双方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公布 10 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

——张某诉两儿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对其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 年 6 月 2 日 

 

 

3.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是否过高以法律规定的给付标准为参考

——是某诉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抚养费标准是否过高,可根据支付方的收入情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的规定具体确定。当事人提供了不抚养子女一方的劳动合同及其收入证明,用以证明不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收入,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给付标准,因此,不抚养子女一方关于抚养费过高、无给付能力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

民法院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231~233 页

 

 

 

4.抚养费应满足子女最低生活需要,法院可判决抚养费高于支付人工资收入的 30%

——金甲与金乙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虽然收入较低,但并不能免除作为父母的义务,人民法院在满足子女最低生活要求的基础上,可判决不抚养子女一方支付高于工资收入的 30%的数额作为抚养费。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 1067 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吴卫义、张寅编著:《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82~183 页

 

 

 

最终结果:

 

王某称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了胁迫,王小某母亲否认,王某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未在诉讼时效内依法撤销该离婚协议,故《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效。

因《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效,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本案立案前一月)的抚养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经与王某单位财务部门了解工资发放相关情况后,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工资确实存在延后发放的情况,为更客观的反映王某的工资收入情况,法院不局限于一年的年收入为计算依据,扩大了计算范围,自协议离婚当月即2018年7月计算至2021年4月(原告诉请的时间范围),共计33个月王某的工资收入为303699元,计算得出王某每月的平均收入约为9203元。在此基础上,王某称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过高之抗辩理由成立,法院酌情按照王某月收入的25%计算本案立案后,王某每月应支付王小某抚养费为2300元。王某已经支付的抚养费9750元,应予扣除。

综上,王某应按照上述《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王小某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本案立案前一月)期间的抚养费。此后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按照每月23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王小某,扣除被告王某已经支付的9750元,余额为87150元。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王小某自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87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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