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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办案总结:离婚时过错方能否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时间:2024-07-2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76次举报

经常会有客户咨询,离婚时有过错一方是否会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要求有过错一方净身出户?今天对这两个问题做一个统一的解读。首先,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1087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离婚时有过错,那么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自然有过错一方就会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能不能要求有过错一方净身出户呢?非常遗憾,《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净身出户的规定,具体少分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来把握。


以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笔者代理女方作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男方离婚,原告提交了报警回执、鉴定意见以及行政拘留等相关文书,一审法院引用了《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以“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且被告在婚内对原告存在家暴行为”为由,判定按照男方44%,女方56%的比例对涉案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方提交的过错方的过错证据对法院判决倾斜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无疑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当然,要达到上述案件的效果,第一,需要重视对离婚过错方存在过错证据的搜集,比如发生家庭暴力要及时报警,索要报警回执,有伤情的要及时验伤等。第二,具体离婚诉讼请求中要加入要求对财产进行倾斜分配的诉求。


关于倾斜分配,在全国其他地区的案例中是如何判决呢?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输入“离婚纠纷”、“判决书”、“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三个关键词,检索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的659篇全国公开的离婚案件判决书。经过仔细研判这六百多份判决书,笔者发现《民法典》实施后虽然在财产分配的原则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是实际判决书中认定一方存在过错且对共同财产采取倾斜分配的案例还是相对较少,大部分仍然按照均等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这里面的原因,我觉得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原因是证明过错方存在过错的证据不够充分,另一方面原因是无过错方没有提出倾斜分配的诉讼请求或者主动放弃倾斜分配的诉讼请求。


除了倾斜分配,另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点是倾斜分配的比例是多少?在(2020)粤0106民初18471号案例中,法院认定一方在婚内出轨他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并且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重婚,在财产分配上过错方仅分得16%左右的份额。在(2021)辽01民终11516号案例中,法院通过一方提交的录像光盘、微信截图、照片等,认定过错方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最终按照三七比例照顾无过错方对财产进行分割。另在(2022)京01民终1288号案例中,法院认定过错方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最终也是以三七比例照顾无过错方对财产进行分割。通过以上相关判例,笔者发现不同判决倾斜分配的比例相差较大,具体应该与过错方存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关。


通过上述分析,相信大家对于离婚时有过错一方是否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能否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这两个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答案,必要时请务必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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