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之前的一位客户王女士(化名)给我打来电话,哭诉其前夫以疫情为借口不给她看望孩子。我安慰好王女士的情绪,并给了王女士比较全面的法律建议和维权策略。放下电话,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我相信不止是王女士一人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我想告诉那些有同样困境的人,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如果协商解决不了问题,那么请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
实践中有的夫妻双方离婚时是通过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对于探视权约定的比较笼统,比如约定:“一方可以随时探视孩子”,或者约定“一方每月可以探视孩子两次”等等,这些约定往往因为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而导致在实践中探视权重重受阻,而疫情的蔓延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更为直接拥有抚养权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提供了借口。不仅是协议离婚,一些通过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对探视权在时间上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所以一些离婚判决书中对探视权的描述也相对比较笼统。
以上情况,如果父母双方能够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来处理孩子的探视问题,一方主动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那么关于探视权的行使就不存在问题。而如果遇到一方刻意阻止或者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那么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要想探视孩子,在实践中真的是比登天还难,那种急于见到孩子的迫切心情,作为母亲我是非常能够理解。那么,不能顺利实现探视权的一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探视权有什么法律依据?到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怎么写?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即使父母离婚,孩子依然需要父亲和母亲双重的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如果一方探视权无法实现,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到法院起诉依法维权。作为律师,我不建议采取抢夺或者藏匿孩子的方式来实现探视权,因为这样做不但可能触犯法律,更会对孩子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理伤害。
那么,如果就探视权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应当怎么写?根据笔者多年的诉讼经验,建议诉讼请求参考如下:
一、原告请求判令每周探视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六上午九点到晚上九点(逗留式探望);或者原告请求判令每周探视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六上午九点至第二天上午九点(居住式探望);
二、原告请求判令每年农历新年的初四至初七连续三天探视孩子,具体时间为每年农历新年初四的上午九点至初七上午九点;
三、原告请求判令每年暑假前两个星期连续探视孩子,具体时间为暑假放假第一天上午九点至第十四天上午九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关于探视权的诉讼请求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具体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仅供参考。
特备说明:本文仅对无奈之下的探视权行使提供法律建议,真诚希望所有的离异子女都能正常地享受父爱和母爱,真正健康快乐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