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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公司过错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作者:时间:2022-04-2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17次举报

修路公司过错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导读:工程公司在道路维修时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某A公司工程公司在维修道路施工作业时,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采取围蔽措施。被害人B从该路段经过,司机C驾车碰撞,导致B死亡。交警认定C承担主要责任,AB共同承担次要责任。C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代理结果:被害人B的家属委托本所代理,起诉索赔113万元,法院组织调解多次,A公司从不愿赔偿到愿意赔偿10万元,保险公司初次表示只愿赔偿82万元。最终经调解,被害人B的家属决定和解,以99.5万元结案。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道路养护单位未尽义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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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案件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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