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应如何举证(原告视角)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从证据角度而言,如果原告是自然人的,向法庭举证时应当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原告是非自然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营业执照》或《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作为证据提交。另外,应当注意的是作为原告应当在案件中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被告是否适格关系到案件的最终结果,应当十分慎重。但是从起诉的角度而言,只需有明确的被告就行,至于什么叫“明确的被告”,根据2022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目前,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但是《民法典》、《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司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做了许多特别规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诉讼时应当仔细审查,避免诉请被驳回。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论是对己方有利的,还是不利的证据都要收集。并且要从证据的形式、取得来源、证明的内容、与纠纷的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己方的诉讼请求。
以最有利于己方利益为最高原则,在证据取舍上应当从以下五个角度综合考虑:
(1)证据证明的问题是否对己方有利?
(2)如果证据对己方不利,对方是否有可能收集到这份证据?
(3)如果证据既对委托人有利,又对对方有利,不提供这份证据,是否会影响诉讼请求的成立?
(4)如果不提供这份证据会影响诉讼请求的成立,会影响到什么程度?
(5)是否还有比这份证据证明力更强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