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转移财产权利的法律行为,通常可撤销,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形。
赠与合同若已公证或含有公益性质,如救灾、扶贫等,则不得撤销。
即便在法定撤销权无法行使的情况下,赠与人仍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终止履行义务,条件是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对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拥有基于个人意志的任意撤销权。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使得赠与人在交付物品前或登记手续前可以撤销赠与。
行使此权利会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人无需履行给付义务。但赠与合同若为公证或涉及社会公益,则此撤销权不可行使。
赠与合同中,撤销权的主体仅限赠与人。
受赠人虽有权拒绝接受赠与,但这并不等同于撤销权。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使得法律关系因权利人行为而消灭。受赠人的拒绝并不能引起撤销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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