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朋友是某省政府秘书长,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当地监察部门留置询问,同时留置询问的还有他的弟弟。但他弟弟是做生意的,并非公职人员。请问监察部门有权这样做吗?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若他弟弟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有权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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