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做进口食品的国内贸易公司,多年来一直在某猫旗舰店推销产品。因平台运营人员错误标价,其标价远低于实际销售价,某款商铺在不到一小时内就有几万个订单。我司发现后第一时间在网店首页发布道歉公告,请恳请消费者申请退款。经做了大量工作,很多消费者退款了。但有几个不愿意退款,坚持要求我司发货。因协商不成,还被诉至法院要求我司履行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明显属于我司疏忽大意导致,若继续履行发货义务,将造成我司重大经济损失。请问必须发货吗?
答:贵司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截图、历史成交订单记录、出错订单、道歉公告、联系买家退款资料等证据已阅,经比对,贵司所称出错当天的货物单价确实远低于平常销售价,即便促销,促销价也远低于成本价,故不能认定为商家正常的销售行为。结合道歉公告、协商退款等行为,我们认为确属标价错误且贵司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贵司可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具体的电子合同。在法院判决撤销后,贵司无需承担继续发货义务。
若有进一步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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