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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来”,行吗?

作者:时间:2023-12-0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2次举报

婚内赠与因其发生在“婚姻”这一特殊的身份场域,所以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赠与。众所周知,婚姻的基石是情感,这就决定了婚内赠与或多或少都包含了夫妻感情、家庭人伦等复合因素。因此,对于婚内夫妻双方而言,一方面,赠与前,各方均应慎重考虑赠与可能为财产、情感带来的变化,权衡其中的利弊风险;另一方面,赠与后若赠与方行使撤销权,主张该赠与违背其真实意思,人民法院的审查也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撤销赠与的审查,而将在婚内这一背景之下,结合夫妻双方在赠与前后乃至整个婚姻过程中的表现,对赠与能否撤销进行审查。


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不得随意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陈先生的父母在陈先生婚前出资为其购买的房屋,属于陈先生的婚前财产。婚后,陈先生在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妻子姜女士的名字,属于对姜女士产权份额的赠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因财产权利的转移已完成,一般难以撤销


二、赠与合同能够撤销的特殊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赠与能够撤销的特殊情形有:

1. 若受赠人系以欺诈手段使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赠与,则赠与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

2. 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陈先生主张姜女士对其实施了欺诈,导致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在陈先生对姜女士作出赠与之前,两人仅处于经常争执的常见婚姻困境,并无证据显示姜女士此时已决意离婚或系故意先骗取陈先生的房产、再进行离婚;而陈先生自身亦希望通过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来改善、维系夫妻感情。赠与完成之后,提出离婚诉讼的亦是陈先生,因此姜女士的行为难以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同时,该赠与并未约定相应的义务,姜女士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之观点亦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并不符合可撤销的特殊情形


三、婚姻的基石在于情感而非物质


虽然客观上婚姻的功能涉及夫妻双方财产性利益的分配、重组、升级;但是,更应受到重视的、能够从根本上维系婚姻的基础,恰恰是情感,而非物质。


夫妻在婚姻中面对情感与物质的牵绊时,解决问题的良方往往是两人对感情的坚定、对彼此的坚守。面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出资方考虑“加名要谨慎”,而加名方认为“利益须保障”,这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官在此提示:婚姻的基础是爱,婚姻的维系更需要夫妻双方基于情感互相理解、彼此支持,只有这样,婚姻才能更经得起考验、走得更长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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