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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需要谨慎

作者:时间:2023-06-1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4次举报

小吴于2018 年 10 月入职,先后担任销售员、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后于 2022 年 12 月 5日从销售部经理降职为销售员。申请人在担任销售部经理岗位时的工资为13000 元/月。2023年3月8日,小吴向公司发送了被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体内容为:因公司在 2023 年2月发放 2022 年 1 月的薪资中,在未通知、协商一致,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直接从月薪资 13000 元降至月薪资 9000元,其行为违法 ,特此通知,从即日起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小吴认可其被降职为销售员,公司与小吴同岗位的销售员工资一般为7000-8000元。

仲裁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将小吴从销售部经理降为销售员,工资从13000元降为90000是否合法?小吴因此原因离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公司从2022年12月5日将小吴从销售部经理降为销售员,小吴也从2022年12月5日后至其离职前一直在销售员岗位从事销售工作,同时在庭审中,小吴也表示对其降为销售员是认可以的,但不接受降薪。仲裁委认为双方已对降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且小吴也认可,故仲裁委对公司将小吴岗位从销售部经理降为销售员予以确认。

对于小吴岗位从销售部经理降为销售后,小吴的工资从13000降为9000元,仲裁委认为该工资的调整降低关非违法。理由如下:首先,从小吴工资构成看,小吴从最初入职的销售员,至调整为销售主管,后调整为销售部经理,不同的岗位及职务对应不同薪资,故小吴从销售部经理调整为销售员,因岗位及职务的不同,薪资必须有所不同;其次,根据庭审中向双方核实,小吴和公司都确认,公司一般销售员的月工资在7000-8000元左右,而小吴降职后月工资为9000元,该工资已超过一般销售员工资的标准,故小吴从销售部经理降为销售员后,公司给与小吴的月工资并未损害小吴的权益,故仲裁委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仲裁委认为小以公司上述降职降薪行为导致小吴被迫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情形,故不支持小吴的经济补偿金诉请。

律师解读:一般员工都不会对升职加薪提出反对意见。基本上员工都会对降职降薪提出反对意见。本案中,小吴认可降职,不认可降薪。因为小吴认可了降职,公司就不需要对降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举证,这是本案的第一核心问题,因为公司对小吴降职是口头通知,事后也无法找到小吴工作不尽职的证据。对于降薪方面,之前小吴一直因工作表现好而升职加薪,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薪资标准。小吴现认可降职,但不认可降薪,但公司的降薪没有恶意,也比同岗位的其他员工要高,因此,小吴以降薪来被迫离职,继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也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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