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判意见:
手机、电脑、相机、电视等电子产品,无法提供凭证(发票、单据、笔录)
证明物品品牌、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的,不予采信价格鉴定。
案号:(2016)吉0622刑再2号、
(2017)浙0212刑初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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