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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之电子产品裁判意见

作者:时间:2024-08-0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3次举报


人民法院裁判意见:

手机、电脑、相机、电视等电子产品,无法提供凭证(发票、单据、笔录)

证明物品品牌、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的,不予采信价格鉴定。

案号:(2016)吉0622刑再2号、

(2017)浙0212刑初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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