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判意见:
烟、酒等特许经营产品,品牌或商标公司、烟草局等
出具说明无法确定数量、品牌、真伪、有无折价赔偿的,不予鉴定。
案号:2016)粤1403刑初196号
(2017)辽0281刑初832号(2015)昌刑初字第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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