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 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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