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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医疗纠纷按生存期计算死亡赔偿金吗?

作者:时间:2024-06-1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3次举报

林律师办理了不少癌症患者被漏诊或误诊延误病情的医疗纠纷案件,对于死亡案例,不少鉴定结论和法院判决在对患者死亡后果的认定上存在差别,特别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差异较大,今天就这个话题跟大家分享一下经验。

一、恶性肿瘤被漏诊或误诊延误病情的损害后果应该是什么?

因为大部分恶性肿瘤(癌症)即使规范治疗,患者的死亡都不可避免(死亡是恶性肿瘤导致),所以就有一个观点,癌症被延误病情只是影响了患者的生存期,而不是生存机会,医院漏诊或误诊恶性肿瘤延误患者病情不应该对患者死亡承担责任。这个观点对于胰腺癌、胆管癌、卵巢癌等恶性肿瘤是合理的,因为这类肿瘤通常发现时已经是晚期,或者复发率极高,即使规范治疗5年生存期的概率也很低,但有一些恶性肿瘤治愈率很高,延误病情导致肿瘤扩散失去手术机会,直接影响生命,而不仅仅是生存期的问题,例如乳腺癌、甲状腺癌、前列腺癌、肺癌,这些肿瘤治愈率逐年提高(乳腺癌的治愈率达到70%),规范治疗是可以保留生存机会的,所以如果将延误病情的损害后果认定为缩短生存期肯定不合理。

二、司法现状。

前面提到不同的鉴定机构和法院都对这类案例死亡损失的认定存在分歧,特别是当鉴定结论对损害后果的描述不太明确时,判决就会五花八门,例如“医院的过错降低了患者的生存期限、丧失生存机会”,这时损害后果到底是生存期缩短还是死亡呢?例如“医院的过错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影响了患者预期寿命”,这个预期寿命是指生存期还是生存机会呢?林律师检索了近几年的案例,梳理清了一个大概的思路,如果鉴定机构将损害后果认定为生存期缩短的,法院大概率会以生存期为基础减去确诊恶性肿瘤后已生存的年限来计算死亡赔偿金,例如某种癌症的生存期为5年,患者确诊后只存活了6个月的话,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数就是4.5年;如果鉴定机构将损害后果认定为死亡或者生存机会,法院就会按法定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例如60岁以下的计算20年。至于平均生存期如何确定,一般由鉴定机构特别说明。

三、患方维权注意事项。

1.鉴定事项写清楚。

如果鉴定事项明确写清楚要鉴定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或生存期缩短的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就不会再给出模糊结论,患方就可以求仁得仁。林律师建议,患者比较年轻的,肿瘤治愈率本身比较高的,将患者的损害后果明确为死亡申请鉴定;如果患者漏诊或误诊恶性肿瘤时大概率已经是晚期或者本身恶性肿瘤治愈率很低的、患者年龄较大的,将患者的损害后果明确为生存期缩短申请鉴定比较好,既合理又不易被鉴定机构退卷。

2.鉴定结论模糊的。

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明确损害后果是什么,一定要据理力争应当以死亡为损害后果计算赔偿,因为原告申请鉴定的时候患者已经死亡,从一般人的常识来说都应该将患者的损害后果认定为死亡,而生存期是普通人无法知晓的专业名词,不应该不作任何说明就作为损害后果来认定。如果法院执意要将损害后果认定为生存期缩短,建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要求出具补充意见对损害后果进行明确说明。

3.损害后果是生存机会丧失或死亡但法院按生存期判决的。

林律师查阅到部分案例鉴定机构明确将损害后果认定为生存机会丧失或死亡,但法院仍然以“患者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不可避免”为由以生存期缩短为损害后果计算死亡赔偿金,这种情况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患方朋友一定要上诉、甚至申请再审,改判的机会很大。

 

综上所述,其实以生存期缩短还是死亡后果计算死亡赔偿金,归根到底是根据患者所患恶性肿瘤的严重程度来认定,有治愈机会的恶性肿瘤,应当以死亡为损害后果,治愈机会很小或没有治愈机会的,应当以生存期缩短为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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